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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和构成要件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6日作者:楚天律师
一、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   
(一)违法行为成为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1、违法行为的含义。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2、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3、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区别:(1)违法行为与违反道德的行为及其他是不合法但也并不违法的行为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因为有些违法行为并不涉及道德评价的问题。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还有一些行为,虽不合法但也并不违法,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也不能与违法行为相混同。(2)违法行为与法律上无效行为的区别。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4、违法行为成为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虽然由于法律的规定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主要是它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才是违法行为之所以成立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关键。   
(二)违约行为、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   
1、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2、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它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由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道德非难和法律处罚,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由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的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我们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因此,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既具有一般因果关系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法律只考虑其中与法律责任认定有关的因素。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仅对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关系。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